因為國家機器掌握龐大資源,能夠監控人民的一舉一動;雖然是打擊犯罪的利器,但埋下公民失去自由的風險,因此要給予節制。
美國憲法與證據搜縮的限縮
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:「禁止政府公務人員從事直接或間接的『不合理』搜索及扣押。」
如何判斷『不合理』?需要法院在累積判例後,作為公益與私益間衡平的依據。
而法院判定搜索行為是否違憲時,需依照「檢核表」判斷是否達到違反的要件:
是否為1.政府的行為。2.搜索與扣押(包含監聽)。3.侵害合理的隱私權。
而非隨意適用。
例如:美國的公立學校教師雖然沒有聲請搜索票,但逕行搜查學生書包後發現毒品,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:依然有證據力。因為法院衡平後認定,這是維護師生安全的必要手段。
後來經判例擴充:修正條文第四條的效力變成:政府以任何違憲方式取得的證據,不得提供法院作審辦的依據。(無證據力)大家耳熟能詳的「毒樹果實理論」的法律根本就是由此發根。
毒樹果實理論與台灣法治
定義:透過違法蒐集的第一次證據(毒樹),基於該違法證據再合法取得的其他證據(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),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,失去證據力。
然而毒樹果實理論是英美法制的舶來品,最高法院96台上4177號判決明確指出:我國並未具體引用。
但我國有無類似的法律保障呢?
翻開刑事訴訟158-4條明定: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,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,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。」屬於相對排除。
具體而言,縱使合法的偵查證據,概念源自早先的違法證據,只要後續的調查為個別獨立,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,便沒有毒果的問題。
王金平關說疑雲與法律觀察
9月政爭,王院長除了聲明自己的清白外,更指出特偵組的違法監聽,是毒樹果實。
並向地院提出「假處分」,凍結國民黨開除黨籍與立院註銷立委資格的行為。幾年前,前立委許舒博也用過此種程序,成功避開黨紀的衝擊。
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著重「權衡」。法官如何裁量很重要。
有趣的是,審辦長張瑜鳳在開庭前表示:「法律落實到社會上實踐時,不會離開人性。」「唯有國家安全、安定,法院的認事適法,才有意義。」大概是基於我國的立法基礎而論。
此外另一觀察重點是憲法44、57明定:總統得以協調院長會商,解決爭執、行政院對立法院(民意機構)負責,並尊重之。
當前政府推動「服務貿易協定」與「核四公投」,均在立法院受阻。總統若以黨主席的身分,用比「政府命令」還低的「法人團體內規」,撼動「憲法」保障的立法院,是否本末倒置,危害國家的基本穩定?
由此觀之,地院審判長的心證,很可能會傾向裁定「假處分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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